關 鍵 詞: |
特別權力關係;重要性理論;行政處分;人格權;名譽權 |
中文摘要: |
訴訟救濟權利的枷鎖-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自從司法院釋字第 187 號解釋開始,經歷屆大法官努力耕耘而逐步解除權利救濟之限制後,最近釋字第 784 號解釋及釋字第 785 號解釋,更分別從各級學校學生與學校間以及公務人員與其服務機關間發生公法上爭議,認權利有遭受違法侵害,或有主張權利之必要時,肯定均得按相關措施與爭議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訴訟。依上開兩號解釋之意旨,似可認為大法官已完全剷除基於特別權力關係理論,而對學生或公務員訴訟權利救濟的障礙,然實則上開兩號解釋理由書卻仍同時埋有伏筆,且其伏筆之界限不明,猶待釐清解決。本文除了回顧特別權力關係理論的過去與修正歷程外,最後也對於上開兩號解釋理由書所遺留的伏筆,以考核懲處措施為例,提出未來的展望意見,俾供學術研究與司法實務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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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導言 貳、特別權力關係理論 一、德國理論基礎 二、我國公法學的繼受 參、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 一、基礎關係與管理關係 二、重要性理論的興起 肆、現行公務員與學生權利救濟關係 一、公務員與服務機關間之關係 二、學生與學校間之關係 三、釋字 784 號、785 號解釋未竟之功 伍、未來的展望(完結篇) 一、以考核懲處措施為例 二、相同事物均應為相同處理 陸、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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