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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憲法第 22 條與一般行為自由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淑芳
出版日期: 2021.1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318 期/45-64 頁
頁  數: 20 點閱次數: 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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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淑芳
關 鍵 詞: 憲法第22條一般行為自由一般人格權概括基本權利
中文摘要: 基本權利是受憲法保障,具有憲法位階之權利。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可以分成憲法第 7 條至第 18 條、第 21 條所列舉之基本權利,與第 22 條未列舉之基本權利(或稱之為概括基本權利)。憲法第 22 條等於宣示與說明,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權利不以明文列舉者為限,凡人生而即具有之自由及權利,即使憲法未明文列舉之,亦同受我國憲法之保障。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可以分成一般人格權與一般行為自由,本文旨在探討憲法第 22 條之規範意義,一般行為自由之權利主體、保障範圍、侵害類型、限制合憲性理由與審查標查及基本權利作用。
目  次: 壹、前言
貳、規範意義
參、基本權利主體
肆、保障範圍
伍、侵害類型
陸、合憲性理由與審查標準
柴、基本權利作用
捌、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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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淑芳,憲法第 22 條與一般行為自由,月旦法學雜誌,第 318 期,45-64 頁,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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