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原住民自治;原住民族權益;轉型正義;民族平等 |
| 中文摘要: |
我國地方制度在這二十年有長足的發展,但這發展對於原住民的自治卻有如上沖下洗的狀況,首先是五都的出現,導致了本來鄉鎮自治法人的改制,而這樣的改制也涉及到了原來的山地鄉乃是由山地原住民擔任鄉長的作法,雖然這樣的作法筆者以為不是真正的原住民自治,但就原住民自治史來說,這作法還是有代表性,但因為各縣改制為直轄市原來的台中縣和平鄉、台北縣烏來鄉、高雄縣的各山地鄉,均改制為區,其後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後,復興鄉也改制為復興區,均喪失了地方自治主體的地位。之後,立法者再次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章之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之相關規定,由山地鄉改制的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將重新獲得地方自治團體身分,但是否就會讓原住民自治更順暢,顯然也不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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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現行山地原住民自治的問題 參、原住民自治的法律根基 肆、原住民自治到底要自治什麼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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