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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違法所得之課稅問題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清秀
出版日期: 2013.07
刊登出處: 台灣/當代財政第 31 期/52-6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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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清秀
關 鍵 詞: 課稅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
中文摘要: 有關課稅所得有無之認定,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有關違法所得如果實現課稅要件,自應納入課稅。考量我國現行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尚未承認以往年度之盈虧互抵制度,因此,以往已經作為課稅處分之課稅基礎之犯罪所得,則在嗣後被發現犯罪時,仍應准予提列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之準備金,並追溯既往作為成本費用扣除,調整犯罪所得年度之所得稅,辦理退稅,以供納稅義務人賠償被害人之損害之用。
目  次: 壹、問題之提出
貳、實務見解
參、解析
一、一般違法行為之所得或無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得納入課稅所得課稅
二、負擔賠償義務之違規(犯罪)行為之所得利益,應優先賠償被害人,不應作為課稅所得
三、如認為應將有被害人之犯罪所得納入課稅,則應有配套措施
肆、不法所得與所得稅之申報義務
伍、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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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清秀,違法所得之課稅問題,當代財政,第31期,52-61頁,2013年0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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