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課稅;納稅義務人;所得稅法 |
中文摘要: |
有關課稅所得有無之認定,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有關違法所得如果實現課稅要件,自應納入課稅。考量我國現行所得稅法有關綜合所得稅之課徵,尚未承認以往年度之盈虧互抵制度,因此,以往已經作為課稅處分之課稅基礎之犯罪所得,則在嗣後被發現犯罪時,仍應准予提列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之準備金,並追溯既往作為成本費用扣除,調整犯罪所得年度之所得稅,辦理退稅,以供納稅義務人賠償被害人之損害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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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之提出 貳、實務見解 參、解析 一、一般違法行為之所得或無被害人之犯罪所得,得納入課稅所得課稅 二、負擔賠償義務之違規(犯罪)行為之所得利益,應優先賠償被害人,不應作為課稅所得 三、如認為應將有被害人之犯罪所得納入課稅,則應有配套措施 肆、不法所得與所得稅之申報義務 伍、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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