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間接故意;公政公約;死刑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下所討論者,僅聚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6 條第 2 項情節最重大之罪對應至臺灣法律,是否應排除行為人基於間接故意犯殺人罪。至於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266 號判決量刑是否妥適,並非本文所欲處理範圍,而最高法院已有分歧見解,且具原則重要性,實務經常發生,企盼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能廣徵博詢、澄清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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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釋義 參、法律見解歧異之裁判 肆、相關學說 伍、與英美法比較 陸、本文意見 一、「間接故意」之不法內涵與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輕微 二、依人權事務委員會 2018 年第 36 號一般性意見,公政公約第 6 條第 2 項「情節最重大之罪」包括間接故意殺人 柒、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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