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矯正機關;志願服務;志工;社會工作 |
中文摘要: |
我國志願服務法立法目的是「為整合社會人力資源,使願意投入志願服務工作之國民力量做最有效之運用,以發揚志願服務美德,促進社會各項建設及提昇國民生活素質」。志工出於自由意志,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我國監所長期以來就有人力不足的問題存在,特別是矯正教育、教化教誨的專業人力不敷需求。如果監獄中能夠遴選具有專業能力的志願服務人力,協助監所對收容人進行矯正處遇,包括矯正教育、心理諮商、社工外展服務、宗教教誨…等,則理論上可以提升現行監所的矯正品質,並節省聘用專職矯正員工的人事花費,參與志願服務的人士也可以獲得成就感,可以說創造雙贏的局面。本文的目的即在對矯正機關使用志願服務人力可能遭遇的問題,及如何進行志工招募、組訓、使用、督考,志工管理人員應扮演何種角色等問題進行討論。 本文認為,志工參與矯正機關志願服務工作,應該依照法規規定進行招募、組織、訓練、督考、追蹤管理與調整,志工本身應有正確認知與遵守矯正機關特質、工作規定的善念,以幫助收容人改悔向上、能於日後成功復歸社會為最終職志。志工可以投入的矯正機關志願服務內容甚廣,需要有完整規劃與實施作為,以社會工作之案主中心模式及個案管理理念,協助矯正機關提升收容人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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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前言 矯正志工應有的認知與修為:嚴格遵守志工倫理 矯正機關運用志工應執行之工作 矯正機關志工之教育訓練 監獄志工可能出現之問題 志工之人事管理(personnel management)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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