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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審判長之闡明權利義務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洲富
出版日期: 2021.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教室第 230 期/19-2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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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洲富
關 鍵 詞: 辯論聲明陳述審判長借名契約
中文摘要: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及法律之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本文首應分析審判長行使闡明目的;繼而說明審判長行使闡明範圍;最後探討原告聲明或陳述有下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利義務等問題。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審判長之行使闡明目的
(一)補充聲明不明瞭或不完足
(二)事實及法律之適當完全辯論
(三)闡明法律關係
(四)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
二、審判長之行使闡明範圍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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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洲富,審判長之闡明權利義務,月旦法學教室,第230期,19-21頁,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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