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辯論;聲明;陳述;審判長;借名契約 |
| 中文摘要: |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並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及法律之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之。本文首應分析審判長行使闡明目的;繼而說明審判長行使闡明範圍;最後探討原告聲明或陳述有下明瞭或不完足者,法院應如何行使闡明權利義務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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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審判長之行使闡明目的 (一)補充聲明不明瞭或不完足 (二)事實及法律之適當完全辯論 (三)闡明法律關係 (四)整理及協議簡化爭點 二、審判長之行使闡明範圍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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