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監察權;正當法律程序;真調會條例 |
中文摘要: |
監察院行使其憲法上之職權時,應本於釋字第 585 號解釋意旨及真調會條例之立法經驗,建構其正當法律程序。按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雖「應依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為認定」,故在現行行政調查法制正當法律程序未完整規範,監察院亦非作為檢察機關的前提下,監察權行使如何正當法律程序化,尚非單純準用某一法規即可解決,監察法自有修法自行規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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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意識 貳、監察權行使的正當法律程序化-從釋字第 585 號解釋談起 參、建置監察權正當法律程序應依循之立法原則 肆、建置監察權正當法律程序之內容清單及相關議題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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