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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監察權行使的法律性質與正當法律程序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志光
出版日期: 2021.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法學雜誌第 319 期/93-114 頁
頁  數: 22 點閱次數: 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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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志光
關 鍵 詞: 監察權正當法律程序真調會條例
中文摘要: 監察院行使其憲法上之職權時,應本於釋字第 585 號解釋意旨及真調會條例之立法經驗,建構其正當法律程序。按正當法律程序的內涵雖「應依事物領域,視所涉及基本權利之種類、限制之強度及範圍、所欲追求之公共利益、決定機關之功能合適性、有無替代程序及各項可能程序之成本等因素,綜合考量而為認定」,故在現行行政調查法制正當法律程序未完整規範,監察院亦非作為檢察機關的前提下,監察權行使如何正當法律程序化,尚非單純準用某一法規即可解決,監察法自有修法自行規範之必要。
目  次: 壹、問題意識
貳、監察權行使的正當法律程序化-從釋字第 585 號解釋談起
參、建置監察權正當法律程序應依循之立法原則
肆、建置監察權正當法律程序之內容清單及相關議題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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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志光,監察權行使的法律性質與正當法律程序,月旦法學雜誌,第 319 期,93-114 頁,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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