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二年內贈與;債務清償;遺產分割先行;不當得利 |
| 中文摘要: |
生前特種贈與價額超過應繼分時,學說實務之多數向採不必返還說,少數說則採不當得利返還說。2009 年繼承編修正後,不必返還說之一因應第 1148 條之 1 之增訂,大體採取第 1148 條之 1 吸收第 1173 條之立場,不當得利返還說則無變化。吸收說在外部清償上造成第 1173 條消亡的不自然等導出背於該條立法意旨的觀點,內部關係上犧牲調整繼承人間公平之可能,又非如不當得利返還說不論債務清償或遺產分割何者先行均可算出一致結果,故本文認為應採不當得利返還說而非吸收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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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起-是否因繼承開始前 2 年內贈與規定之增訂而有異 貳、修法前之論議 參、現行法下爭點之現況 肆、本文見解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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