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主管機關條款;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團體管轄;事務管轄;自主組織權 |
| 中文摘要: |
普遍存在於行政法規中之主管機關條款,應如何理解其中有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之意涵,行政與司法實務向來爭議不斷。從早期認知為府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設定,過渡到對地方自治團體的團體權限分配,迄至晚近行政法院似乎復有回歸理解為機關事務管轄權賦予之趨勢。此等裁判見解之更迭,涉及地方政府行政決定之合法性判斷,以及對其不服提起救濟時,合法訴願管轄機關之認定,嚴重衝擊行政法制之安定性。本文透過行政法院歷來相關裁判之評釋,主張「地方主管機關條款」原則上仍應理解為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規定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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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行政法院相關裁判 一、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裁罰案(案一) 二、高雄市政府觀光局裁罰案(案二) 三、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囑託地政事務所註記案(案三) 四、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裁罰案(案四) 五、裁判見解綜整 參、評釋 一、地方主管機關之規範意涵 二、地方自主組織權之行使方式 三、裁判見解再思考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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