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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對質詰問權之衡平補償-評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21.07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律人
/
第 1 期
/110-126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350
下載點數:
6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被害人保護
;
對質詰問權
;
公平審判原則
;
衡平補償措施
;
合憲性限縮解釋
中文摘要:
司法院釋字第 789 號解釋,宣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 17 條第 1 款承認被害人警
詢陳述證據能力之規定合憲,但以強化被告對其他證人的對質、詰問,並且不得作
為有罪判決之唯一或主要證據為前提。本文嘗試指出,本號解釋以合憲性限縮解釋
的方法,繼受歐洲人權法院所發展之衡平補償法則,在方法上忽略歐洲人權法院的
整體觀察法與我國憲法審查結構的不同,對於佐證法則的正當性及衡平補償的其他
替代方法,亦欠缺充分的考量。
目 次:
壹、問題背景
貳、解釋內容
參、本文評釋
一、規範目的
二、合憲性解釋方法
三、衡平補償措施
肆、影響評估
伍、結論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8、16 條 (36.01.01 版)
刑事訴訟法 第 43、97、155、156、159、159-1、159-2、159-3、159-4、159-5、166、177、184、196-1、232、248-1、248-2、248-3、271、271-2、271-3、271-4、319 條 (110.06.16 版)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13 條 (107.01.03 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7 條 (94.02.05 版)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 17 條 (104.12.23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84 號
釋字第 582 號
釋字第 789 號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218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3 年度台上字第 4086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3178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757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 359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7 年度台上字第 174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43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53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744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3728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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