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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意思表示「不成立」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區別-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431 號判決簡析
編著譯者:
陳忠五
出版日期:
2021.07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律人
/
第 1 期
/157-163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260
下載點數:
2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意思表示不成立
;
意思表示有瑕疵
;
無效
;
得撤銷
中文摘要:
意思表示的瑕疵,如虛偽的意思表示、錯誤的意思表示、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意思表示等,無論其為「無效」或「得撤銷」的意思表示,均以意思表示「存在」或「成立」為前提。換言之,意思表示如根本不成立,意思表示客觀上既不存在,即不生其是否有「瑕疵」而無效或得撤銷的問題。
目 次:
壹、問題說明
貳、案例事實
參、法院見解
一、原審法院見解
二、最高法院見解
肆、裁判簡析
一、意思表示的構成要素
二、本件當事人間法律關係
相關法條:
民法總則施行法 第 74、88、92、179、184、767 條 (110.01.13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43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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