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產業創新條例;租稅優惠條款;量能課稅原則;給付稅捐;獎勵;補助 |
中文摘要: |
對於我國實施租稅優惠之歷史經驗為觀察,獎勵投資條例作為我國產業租稅優惠基本體制之開端,歷經 30 年之運作後,接續的是實施 20 年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至於現行規範則以產業創新條例作為產業租稅優惠之原則性立法。產業創新條例自 2009 年即設有第 70 條規定,嗣於 2014 年增訂第 2 項,並於 2017 年增訂第 3 項,排除產業適用該條例獎勵與補助等相關優惠及租稅優惠條款之規定。然而,該除外規定本身存在若干問題,且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有關租稅優惠除外規定等事項亦與產業創新條例第 70 條規定具有緊密關係,惟其內容未盡一致,又財政部亦另行訂定行政規則以為相關操作,致生其他爭議事項亟待釐清確認,是本文以此為題,針對相關問題加以說明,並試圖提出可能之思考方向,以期對於問題之解決有所助益,更期待對於相關討論可以發揮拋磚引玉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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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產創條例獎勵與補助等相關優惠及租稅優惠除外規定及研析 一、產創條例獎勵與補助等相關優惠之除外規定 (一)產創條例獎勵與補助等相關優惠之除外規定及其立法理由 (二)對於產創條例獎勵與補助等相關優惠之除外規定所為基本說明 二、產創條例租稅優惠除外規定 (一)產創條例租稅優惠除外規定及其立法理由 (二)對於產創條例租稅優惠除外規定所為基本說明 參、稅捐稽徵法租稅優惠除外規定及研析 一、稅捐稽徵法租稅優惠除外規定及其立法理由 二、對於稅捐稽徵法租稅優惠除外規定所為基本說明 (一)對於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立法理由之觀察 (二)重大逃漏稅捐型態之追回租稅優惠(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第 1 項) (三)僅以違反環保、勞工及食安法律規定之情節重大即為已足(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第 2 項) (四)以租稅優惠法律之中央主管機關通知財政部為必要?(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第 2 項) (五)違反環保、勞工及食安法律規定之雙重評價(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第 2 項) 三、對於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規定停止並追回租稅優惠待遇作業原則之簡評 (一)本作業原則之性質屬於行政規則 (二)將租稅優惠區分為不同類型 (三)對於核課期間即將屆至案件之處理 (四)橫向機制之建構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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