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妨害秘密罪;非公開;他人;無故 |
中文摘要: |
本文以刑法第 315 條之 1 第 2 款為探討主軸,其處罰無故以工具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談或身體隱私部位之行為,只是實務與學界針對該條款規定存有爭議,尤其是何謂「非公開」?而此要件與隱私權息息相關,但是否在公共場所的任何活動或言談皆為公開?又立法保護的客體限於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行為人使用 GPS 定位追蹤器竊錄他人行駛於道路上的駕駛行蹤,行為是否該當本條款?實務與學者則有不同見解,其關鍵不僅在於「非公開」要件上,所竊錄的駕駛行蹤資料是否符合本條款的「活動」?容有探討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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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實務見解 一、檢察實務 二、刑事判決 參、妨害秘密罪之疑義 一、保護客體之範圍 二、「非公開」之界定 三、「他人」之意涵 四、以「無故」限制可罰性範圍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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