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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警察存取預防性資料之職權與個人資料保護:以監視器之運作模式為例
編著譯者:
李寧修
出版日期:
2021.11
刊登出處:
台灣/
警察法學
/
第 20 期
/79-127 頁
頁 數:
28
點閱次數:
625
下載點數:
11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李寧修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警察
;
預防性資料
;
監視器
;
個人資料保護
中文摘要:
警察法中看似行之有年而相安無事之預防性干預措施,隨著警察在預防不法任務執行上職權之擴張,被賦予更高的期待,其中以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作為預防任務履行之手段者,所在多有,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 章所規定之身分查證及資料蒐集之眾多型式,皆為立法者賦予警察存取預防性資料權限之適例。由個人資料保護之觀點,其實有干預、甚至剝奪人民憲法上自由與權利之高度可能性,本文欲聚焦在我國現行於公共場所設置與運用固定式監視器之法律規範,並針對監視器「預先」取得資料之後續處理及利用,應遵循之法制框架及可能衍伸之爭議,進行探究與解析,並借鏡德國法之相關規範架構,提出個人之觀察與建議,希望得提供未來法制興革之參考。
目 次:
壹、前言
貳、警察存取預防性資料職權之發展及其憲法界限
一、發展趨勢
二、基本權利之限制及其界限
參、警察設置與運用監視器之法制:輔以德國法之觀察
一、我國監視器之相關規範及其運作模式
二、德國監視器之相關規範及其運作模式
肆、安全與自由之衡平:監視器運用與管制要件之再思考
一、目的之確立
二、規範模式之選擇
三、要件之細緻化
四、維護「自由」之必要配套:監督機制之設計
伍、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22、23、108、118 條 (36.01.01 版)
地方制度法 第 18 條 (105.06.22 版)
警察法 第 2 條 (91.06.12 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3、5、6、8、9、12、15、16、18、19、20、27、28、29、30、31、41、42、43、44、45、46、47、48、49、50、51 條 (104.12.30 版)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3、12 條 (105.03.02 版)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1、7-2 條 (110.06.09 版)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 第 5、6、7、11、15 條 (107.05.23 版)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3、9、10、16、17、18、29、30 條 (100.04.27 版)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3 條 (94.12.28 版)
臺北市錄影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第 3、4、5、6、7、10、11、12、13、14、16、17 條 (102.07.01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603 號
釋字第 689 號
釋字第 738 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3 年度交字第 54 號 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度交字第 29 號 判決
相關函釋:
府警預字第 1023396990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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