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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評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21.1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14 期/53-58 頁
頁  數: 7 點閱次數: 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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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鄧學仁
關 鍵 詞: 遺產分割金錢存款債權公同共有預貯金債權
中文摘要: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科以徒刑,於刑事部分應無爭議,然成為問題者,於民事部分,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針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由於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係處於公同共有之狀態,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故其行為自屬違法,然鄰國日本則認為於繼承開始時,在金融機關之金錢存款債權即按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已處於分割之狀態,各繼承人針對其已因遺產分割而取得之部分,得單獨行使金錢存款債權。若依此見解,本案行為人之行為則不違法,因此本案之關鍵在於如下二點:壹、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法律狀態如何;貳、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應如何修正。
目  次: 壹、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法律狀態
貳、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於民法之修正建議
一、預貯金債權(即金錢存款債權)之定義
二、以金錢存款債權額之三分之一乘以法定應繼分
三、視為遺產分割之一部
四、於保全處分上之暫時取得(又可稱「假分割」)
五、預貯金存款債權與遺囑之關係
參、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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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學仁,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評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8 年度簡上字第 64 號刑事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14 期,53-58 頁,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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