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產分割;金錢存款債權;公同共有;預貯金債權 |
中文摘要: |
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科以徒刑,於刑事部分應無爭議,然成為問題者,於民事部分,繼承人於分割遺產前,針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由於遺產分割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係處於公同共有之狀態,無獨立之應有部分,不得單獨處分個別之遺產,故其行為自屬違法,然鄰國日本則認為於繼承開始時,在金融機關之金錢存款債權即按繼承人之法定應繼分,已處於分割之狀態,各繼承人針對其已因遺產分割而取得之部分,得單獨行使金錢存款債權。若依此見解,本案行為人之行為則不違法,因此本案之關鍵在於如下二點:壹、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法律狀態如何;貳、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應如何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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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法律狀態 貳、遺產分割前金錢存款債權之行使於民法之修正建議 一、預貯金債權(即金錢存款債權)之定義 二、以金錢存款債權額之三分之一乘以法定應繼分 三、視為遺產分割之一部 四、於保全處分上之暫時取得(又可稱「假分割」) 五、預貯金存款債權與遺囑之關係 參、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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