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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論追加起訴與被告受迅速審判權-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69 號判決析義
編著譯者:
劉邦繡
出版日期:
2022.01
刊登出處:
台灣/
當代法律
/
創刊號
/100-111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64
下載點數:
48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當代法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追加起訴
;
妥速審判
;
訴訟經濟
;
相牽連案件
;
起訴效力
中文摘要:
追加起訴之目的乃在追求訴訟經濟目的,而如何妥速審判,是法院與檢察官的職責,對於人民而言,則是其權利;此項人民應有的迅速受審權,追加起訴如已有影響本案結案速度,使審判妥速進行發生障礙,法院就追加起訴之案件應如何處理?在刑事訴訟法度設計下,由於追加起訴是附麗於原來案件的起訴,但性質上仍係獨立的新訴,祇因可與原案合併審判,而獲致訴訟經濟的效益;然而過去數十年,司法實務甚為少見(基於連續犯裁判上一罪為由,移送併辦的情形,倒是不勝枚舉),晚近則由於刑法廢除連續犯、牽連犯,刑法改採行一罪一罰之修正,檢察官以追加起訴之案例始漸漸增多而出現,這與檢察官以移送併辦法院審理,迥然不同。現行刑訟法規定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有時間上、程序上、事由上的適當限制,此乃由於檢察官以追加起訴方式的行使犯罪之追訴,對被告辯護權行使下,與法院審判決之行使,三者之間是有對應關係上之矛盾。固然追加起訴屬於檢察官實行公訴的職權行使,但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確保訴訟程序的公正合法與被告受有迅速且合法訴訟權的保障,同屬刑事訴訟法上之重要原則,當二者發生衝突時,是否應限制檢察官以追加起訴方式行使公訴權?本文則從發生於 100 年 3 月多家衛生署立醫院正副院長、醫師涉嫌向廠商收賄一案,檢察官提起公訴犯罪事實之「本案」起訴書後之法院審理期間,檢察官再就所漏未起訴之牽連犯罪事實先後提起追加起訴,前後共計有六次之案例事實,探討現行刑事訴訟法所規範檢察官就漏未起訴之相牽連犯罪追訴權行使方式上,採行追加起訴要件為何?而相牽連犯罪,檢察官得對之提起追加起訴,是否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以客觀上確能獲得訴訟經濟效益,且不甚妨礙被告訴訟防禦權的案件追加起訴方為適法?
目 次:
壹、案例事實
貳、爭點與判決理由
參、起訴效力與追加起訴
一、時間上之限定
二、程式上之要件
三、實體上之要件
肆、追加起訴應符合程序保障機制-代結論
相關法條:
刑事訴訟法 第 7、28、251、256、264、265、266、267、268、303、348 條 (110.06.16 版)
刑事妥速審判法 第 3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87 年台上字第 540 號 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上字第 526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 5092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04 年度台上字第 226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0 年度台上字第 589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116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4650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2135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6959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8 年度台上字第 4654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 99 年度上易字第 268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3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 第 31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論撤回起訴
論職權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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