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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洗錢未遂罪的著手實行時點:評最高法院 110 年台上字第 2073 號刑事判決
編著譯者:
許恒達
出版日期:
2022.01
刊登出處:
台灣/
當代法律
/
創刊號
/112-117 頁
頁 數:
6
點閱次數:
220
下載點數:
2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當代法律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洗錢未遂罪
;
密切關聯行為
;
著手實行時
中文摘要:
我國於 2017 年為了通過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評鑑,全盤修正洗錢防制法。在一部整合民事、行政、金融監理、刑事的綜合性法典中,洗錢衍生的犯罪問題雖然不是整體管制重心,但至少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必須就洗錢犯罪行為妥為規範,然而,我國修法時未詳細思慮,單純把維也納公約有關洗錢行為的文字譯為中文,直接以之作為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的洗錢行為,卻未詳細考慮公約本身的國際政治取向,更未思索我國刑事法制的規範結構,在修法之後,隨即引發許多刑事司法的實務爭議,例如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其提供帳戶的行為是否成立洗錢罪?當被害人已經其受詐騙款項匯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雇用車手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款項現鈔,該車手提供的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罪?種種爭議,均來自立法者未充分考慮洗錢行為立法結構所致。
目 次:
壹、問題說明
貳、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
一、案例事實
二、法院見解
參、判決評析
一、構成洗錢未遂罪的兩個理由
二、犯罪所得發生前的洗錢犯行模式
三、洗錢未遂罪與密切關聯行為
肆、結論與修正案例的補充
相關法條:
洗錢防制法 第 2、3 條 (107.11.07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101 號 裁定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3101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073 號 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762 號 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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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年刑事法實務回顧:詐欺集團的洗錢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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