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著作權仿冒品;主觀犯意欠缺;不起訴;沒收 |
中文摘要: |
商標法第 98 條明確規定「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故即便檢察官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作出不起訴,之後仍得依照此一規定向法院聲請宣告沒收,避免侵害商標權仿冒品再度流入市面。然著作權法中並未比照商標法有此絕對義務沒收之規定,導致最近法院頻頻以裁定駁回檢察官請求法院沒收侵害著作權仿冒品之聲請,故實有必要再度檢視相關沒收之規定與探討有無補救的可能性,以本文簡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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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一、前言 二、著作權法的部分 三、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部分 四、海關緝私條例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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