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一行為不二罰;快遞貨物;關務行政;關稅法 |
| 中文摘要: |
報關業者代理快遞通關申報業務,未能完整根據關稅法令之要求備具文件,特別是欠缺委任書,基本上屬於情節輕微之違法。古語雖云「勿以惡小而為之」,但這畢竟只是道德要求,法律上就不得不面對眾多連續的輕微違法行為,倘若採取合併處罰「違法幾次就罰幾次」,恐怕不僅有比例原則問題,也有執行層面窒礙難行的可能。本文認為,此一立法論問題,也是法律解釋適用的問題。長遠的解決之道,應當在於試圖引入合併多數不法行為處罰之罰鍰上限制度,或者採用類似舊刑法連續犯之制度,以和緩諸多細瑣為行為所造成之裁罰過苛問題。在未有立法修正以前,在解釋上似應放寬「一行為」之概念,將行為人出於概括之犯意、連續多個構成要件相同行為解釋為一行為而非多行為,以回歸一事不二罰之制度本意、避免行為人遭受併罰所帶來的不成比例的不利益,庶幾貼近於法治國家的法律應然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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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緒論:問題之提出 貳、一行為不二罰:行政法總論的角度 一、概說 二、海關在稽徵行政中所面對的「一行為不二罰」 三、一行為不二罰的制度原因 參、關務行政在行政法上的特徵:以快遞貨物通關管制為例 一、管制規範之繁瑣及可預見性 二、報關業者辦理快遞通關業務未附具委任書所造成之違法 (一)違法幾次就罰幾次 (二)推論上的不同途徑 肆、結論:立法論問題,也是法律解釋適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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