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政府採購;委託行使公權力;雙階理論;行政私法;審判權特別分配 |
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生私法規範與公法規範在私法形式行政行為交錯適用之現象,可透過行政私法理論妥善描述與處理。私法性質的行政輔助行為,不因在私法之外另外受到公法拘束,而質變為公法行為;否則,國家無採行私法行為之可能,蓋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國家的任何行為必然受到某程度的公法拘束。本質上屬私法性質之招標、審標、決標,不因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相關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理,而突變成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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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參、政府採購與政府採購法 肆、德國政府採購法上行政私法理論及雙階理論之爭 伍、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18 號判決悖理之處 一、採購事件因由行政法院審理而質變為公法事件? 二、因受補助辦理採購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私人即為公權力之受託人?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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