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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人民團體因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評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18 號判決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錫平
出版日期: 2022.01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15 期/16-27 頁
頁  數: 12 點閱次數: 1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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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錫平
關 鍵 詞: 政府採購委託行使公權力雙階理論行政私法審判權特別分配
中文摘要: 行政機關辦理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生私法規範與公法規範在私法形式行政行為交錯適用之現象,可透過行政私法理論妥善描述與處理。私法性質的行政輔助行為,不因在私法之外另外受到公法拘束,而質變為公法行為;否則,國家無採行私法行為之可能,蓋在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下,國家的任何行為必然受到某程度的公法拘束。本質上屬私法性質之招標、審標、決標,不因政府採購法第 83 條規定相關爭議應由行政法院審理,而突變成行使公權力之公法上行為。
目  次: 壹、前言
貳、公權力之委託行使
參、政府採購與政府採購法
肆、德國政府採購法上行政私法理論及雙階理論之爭
伍、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18 號判決悖理之處
 一、採購事件因由行政法院審理而質變為公法事件?
 二、因受補助辦理採購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私人即為公權力之受託人?
陸、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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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錫平,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之人民團體因適用政府採購法而為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評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第 218 號判決,月旦裁判時報,第 115 期,16-27 頁,202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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