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國家保護義務;企業尊重人權;提供有效救濟;救濟制度 |
| 中文摘要: |
稍微觀察一下,國家透過經濟管制或是契約約束,慢慢強調企業的公共化面向。我們把這個叫做憲法的第三人效力,與時俱進修正傳統基本權利效力的不足。三十年憲法的第三人效力不太有人談,憲法應該就是國家跟人民之間的關係,不應該將效力及於人民跟人民之間。第三人效力的例子例如,基於契約自由原則,我的房子不想租給原住民,同性戀可以嗎?基於憲法第三人效力就會說不行。人民可能會問,我不可以有我自己的主觀意見跟看法嗎?我們會發現,國家不能歧視人民的憲法義務, 在一定條件之下也變成人民的義務。從這個背景與潮流來看,整個國家的文明進程,已經慢慢到達一個共善的境界,聽起來有一點高遠的理想,共善的境界是國家要對人民好,要照顧人民,福國利民,而人民之間也要互相善待。而且就像國家一樣,影響越大,責任越大,企業可能是錢越大,責任越大。因為企業大,資本額大,影響就會大, 責任相對也要大。所以在這種理念底下,我們今天討論的議題在台灣的相關的各個領域的進步上面,是可以看得到,大家也做得到,因為就像剛剛講的以前可能只是書本上的理想,其他國家的典範怎麼移植過來,需要摸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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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前言 「台灣企業與人權國家行動計畫」推動歷程 利害關係社群溝通 聯合國工商企業與人權指導原則(UNGPs) 不重視人權,影響經貿談判 重要落實方向與措施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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