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營業秘密;酌定賠償;侵害所得利益;貢獻度 |
中文摘要: |
觀察早期司法實務之智慧財產侵權判決,不論是損害賠償有關之事實認定、計算方式等作法,產學研各界不乏認為過於保守而不利於權利行使,亦無法除去侵權人從事不法行為之誘因;甚者,關於賠償數額之計算,亦忽略智慧財產權乃無體財產權之特性。值得注意的是,觀察新近之最高法院及智商法院實務,侵權成立後之損害賠償事宜,不論是故意或過失之主觀歸責要件判斷、損害認定、賠償額計算、不同損害額計算方法之法條適用與詮釋,已逐漸體認到有體財產權與無體性智慧財產權之差異,趨向權利人保護。最高法院及智商法院於判決中較為明確指出,智慧財產權人就其損害內容,難以如一般侵權行為法則般舉證證明之,因而智慧財產權法律乃有賠償額不同計算方式之規定,以減輕權利人之舉證責任,藉以實現損害賠償救濟功能及發揮抑制侵害行為之效果。針對故意侵害行為之主觀要件判斷,智商法院亦明確指出應審酌因素,利於具體適用專利法、著作權法及營業秘密法之懲罰性賠償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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