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洗錢未遂罪;密切關聯行為;著手實行時點 |
中文摘要: |
我國於 2017 年為了通過亞太洗錢防制組織評鑑,全盤修正洗錢防制法。在一部整合民事、行政、金融監理、刑事的綜合性法典中,洗錢衍生的犯罪問題雖然不是整體管制重心,但至少有相當程度的重要性,必須就洗錢犯罪行為妥為規範,然而,我國修法時未詳細思慮,單純把維也納公約有關洗錢行為的文字譯為中文,直接以之作為洗錢防制法第 2 條的洗錢行為,卻未詳細考慮公約本身的國際政治取向,更未思索我國刑事法制的規範結構,在修法之後,隨即引發許多刑事司法的實務爭議,例如提供人頭帳戶之人,其提供帳戶的行為是否成立洗錢罪?當被害人已經其受詐騙款項匯至人頭帳戶後,詐欺集團雇用車手前往自動櫃員機提領詐騙款項現鈔,該車手提供的行為是否構成洗錢罪?種種爭議,均來自立法者未充分考慮洗錢行為立法結構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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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說明 貳、案例事實與法院見解 一、案例事實 二、法院見解 參、判決評析 一、構成洗錢未遂罪的兩個理由 二、犯罪所得發生前的洗錢犯行模式 三、洗錢未遂罪與密切關聯行為 肆、結論與修正案例的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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