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懲罰性賠償金;損害額計算;債權讓與 |
| 中文摘要: |
企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之身體、健康,消費者依同法第 51 條規定請求懲罰性賠償金時,該法條所稱損害額,是否包括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金額?為了基於保護消費者不受企業經營者為獲利而為侵害之立法目的,乃使企業於填補性損害賠償外,是否為以該損害額為基礎之懲罰性賠償,以收嚇阻或制裁不肖企業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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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2680 號民事裁定 一、法律爭議 二、大法庭理由摘要 三、重要性 貳、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2974 號判決 一、法律事實 二、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三、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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