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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險;責任保險法整編;抗辯與和解;訴訟管理 |
中文摘要: |
責任保險自 19 世紀發展以來,已從初期著重乃是提供被保險人金錢損失之填補,轉變為使被保險人能在與第三人之責任關係中免責之訴訟保險,故著重保險人協助被保險人於責任關係之行為,包含了抗辯、和解及合作協助等訴訟管理之行為。良好的訴訟管理,不僅能讓被保險人獲益,亦能使得責任關係的處理更有效率,對於保險人亦屬有益。然而,保險人在訴訟管理的過程中,亦可能以犧牲被保險人之方式而取得自身之利益,故保險人於管理訴訟之權利與義務的規範,實屬重要。美國為全世界責任保險發展最為蓬勃的國家之一,有關責任保險之相關議題,於各州法院均有相關之討論,然而,就大部分問題未有統一之見解。為了解決責任保險爭議問題見解歧異所造成之不安定,美國法律協會歷時八年完成了責任保險法整編,其中最重要的部分即為對保險人管理可能落入承保範圍賠案之權利與義務為全面性的規範,此將對責任保險制度產生重大之影響。所以,本文將以美國法制為基礎,介紹責任保險法整編中保險人管理可能落入承保範圍賠案之權利與義務之重要內涵,並提出適合我國之相關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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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責任保險法整編對抗辯與和解之權利與義務規定 一、明文規定保險人之抗辯權利與義務之內涵 二、保險人調查義務與保留保險爭議抗辯權利之通知 三、抗辯義務之終止 四、多數保險人具抗辯義務時之履行責任 五、抗辯費用補償保險及責任關係之參與權明確化 六、和解義務之正名及其內涵之確定 七、被保險人取得和解控制權得自行和解之明文規訂 八、訂立保險人於多數責任關係賠償請求之和解處理標準 九、違反做出合理和解決定義務得請求損害賠償 參、我國現況分析與建議 一、明訂保險人抗辯義務與權利之內涵 二、引進權利保留之制度 三、被保險人有複數可適用之責任保險時之請求提供抗辯之內涵 四、明訂保險人有做出合理和解義務與權利 五、訂立保險人面臨多數請求權人或責任關係賠償請求時之和解處理標準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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