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包租業;租金;租稅優惠;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租賃住宅服務業 |
| 中文摘要: |
為鼓勵及扶持包租業者,增加租賃市場供給量,財政部於 2018 年 7 月16 日頒布台財稅字第 10700541050 號令包租業租稅優惠。簡言之,只有向次承租人收取的轉租租金超過付出的包租租金,對包租業產生正收入時,才需開立統一發票並負擔營業稅。租稅優惠在於,包租業免去相當於包租租金營業額之營業稅。然而,租賃條例及租賃住宅服務業是相當新的法規及行業,雖已經有相關學者發表文章,在筆者執業過程中,仍常常發現包租業及其會計師均不甚熟悉細節規定,除了不知道有租稅優惠規定,也有將該租稅優惠解讀錯誤的情況。本文主旨即在於指出常見的申報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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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包租業租稅優惠概要 貳、包租業租稅優惠必要條件及常見申報錯誤 一、房屋所有權人必須為自然人 二、次承租人必須為自然人且自行居住 三、承租之住宅符合租賃條例第 17 條:包租契約長度必須 1 年以上,且約定供居住使用 四、房屋必須為租賃條例第 3 條所稱之租賃住宅 五、租賃住宅必須未有租賃條例第 4 條之情形 六、包租業將代管業務委任他包租業或代管業執行 參、不適用包租業租稅優惠時的常見申報計算錯誤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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