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憲法訴訟法;大法官解釋;訴訟類型;裁判憲法審查;變更判決之聲請 |
中文摘要: |
「憲法訴訟法」之立法對吾國釋憲法制開展了一個新的紀元,其立法工作實非易事,法條規範雖不能謂完備,然確有其必要之處而應予肯定。惟依本文觀察,本法於規範上尚有若干根本性的缺失,如為基礎性的思維探究,應源自於對憲法訴訟基礎法理的未臻掌握、其他訴訟法理的不當援用、他國相關規定的片面理解與截取,以及錯誤釋憲運作的盲目回應等。本文即就此各舉一條文規定為說明印證,以使各界可以不同角度檢視本法並思考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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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憲法訴訟基礎法理的未臻掌握-「其他釋憲規定適用本法」的不當立法(第 1 條第 2 項) 參、其他訴訟法理的不當援用-「當事人」的錯誤界定(第 6 條第 2 項) 肆、他國相關規定的片面理解與截取-「裁判憲法審查」案件的「受理」(第 61 條第 1 項) 伍、錯誤釋憲運作的盲目回應-「變更判決之聲請」(第 42 條) 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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