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人格權;侵害除去;言論自由 |
| 中文摘要: |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而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對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時,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人格權要求個人之生存、發展及自由,其應受人之尊敬與重視,此於自然人與法人並無不同,對此人格權保護之救濟方式可分為對侵害本身之排除及侵害所生損害之賠償等兩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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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判決理由 評析 壹、人格權保護之建構 一、人格權之意義 二、人格權侵害排除之立法例 貳、人格權侵害之除去 一、民法第 18 條第 1 項之規範意義與內涵 二、自由侵害與人格權侵害之保護 三、人格權侵害除去乃為人格權保護救濟方式之一種 參、人格權保護與自由權之行使之界線 一、人格權保護與自由權之行使之界限衡量基準 二、言論自由與名譽權保護之界線 三、本案判決之見解判決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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