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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共同訴訟之國際管轄權判斷-評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693 號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姜世明
出版日期: 2022.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16 期/19-29 頁
頁  數: 11 點閱次數: 2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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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姜世明
關 鍵 詞: 利益衡量國際管轄權類推適用共同訴訟
中文摘要: 法院就涉外民事事件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應依法庭地國之國內法規定。若法庭地國就訟爭事件之國際審判管轄尚缺乏明文規定,則應以發現真實、迅速而經濟進行程序以促進訴訟,並兼顧當事人間之實質公平,及個案所涉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法庭地之關連性等因素,並參酌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審判管轄規則之法理,妥適來決定。
目  次: 本案事實
爭點
理由
評析
壹、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
一、逆推知說
二、類推適用說
三、利益衡量說(審判管轄權分配說)
貳、對於共同訴訟之國際管轄權判斷基準
參、更審之判斷
本文之評估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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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世明,共同訴訟之國際管轄權判斷-評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93號民事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116期,19-29頁,2022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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