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利益衡量;國際管轄權;類推適用;共同訴訟 |
| 中文摘要: |
法院就涉外民事事件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應依法庭地國之國內法規定。若法庭地國就訟爭事件之國際審判管轄尚缺乏明文規定,則應以發現真實、迅速而經濟進行程序以促進訴訟,並兼顧當事人間之實質公平,及個案所涉國際民事訴訟利益與法庭地之關連性等因素,並參酌民事訴訟法有關管轄規定及國際民事審判管轄規則之法理,妥適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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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本案事實 爭點 理由 評析 壹、國際管轄權之判斷標準 一、逆推知說 二、類推適用說 三、利益衡量說(審判管轄權分配說) 貳、對於共同訴訟之國際管轄權判斷基準 參、更審之判斷 本文之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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