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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毒品再犯之處遇與檢察官之裁量審查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林臻嫺
出版日期: 2022.02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16 期/86-9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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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林臻嫺
關 鍵 詞: 多元處遇毒品再犯最高法院 109 台上大 3826 號裁定裁量審查
中文摘要: 我國於 108 年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仍維持觀勒戒治與附條件緩起訴雙軌制,然考量毒品戒癮不易,為避免一經再犯即須以刑事處罰,更不利戒毒,故對施用毒品者之再犯,已改採寬厚之刑事政策,使檢察官得為多元處遇之裁量,而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大字第 3826 號等裁定亦已不再援用 95 年第 7 次、97 年第 5 次、100 年第 1 次、104 年第 2 次等決議,以落實此一刑事政策,然檢察官行使多元裁量權,若無符合個案需求之客觀依據,恐流於恣意,宜儘速建立。
目  次: 壹、前言
貳、施用毒品者接受緩起訴處分後之再犯
一、新法修正之介紹
二、最高法院 100 年度第 1 次、104 年度第 2 次刑事庭決議已無從援用
三、緩起訴處分後再犯之處理
(一)後案在緩起訴處分期間內再犯
(二)後案在緩起訴處分期滿後再犯
參、施用毒品者經過觀勒、戒治後之再犯
一、新法修正之介紹
二、最高法院 95 年第 7 次、97 年第 5 次刑事庭決議已無從援用
三、觀勒戒治後再犯之處理
(一)3 年內再犯:得依法起訴,亦得為緩起訴處分
(二)3 年後再犯:得再送觀察勒戒,亦得為緩起訴處分
肆、檢察官之裁量及法院之審查
一、觀察勒戒優先說
二、觀察勒戒為最後手段性說
三、本文見解
伍、結論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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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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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臻嫺,毒品再犯之處遇與檢察官之裁量審查,月旦裁判時報,第116期,86-95頁,2022年0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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