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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約定離婚後由妻單獨負擔子女扶養費
編著譯者:
鄧學仁
出版日期:
2022.03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教室
/
第 233 期
/9-12 頁
頁 數:
4
點閱次數:
109
下載點數:
16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鄧學仁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扶養費
;
調解離婚
;
一期不給付
;
誠實信用原則
;
扶養費之支付
中文摘要:
對於有一期不給付扶養費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若債務人提起親權改定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則執行仍會停止,因此就債權人而言,有時候與其耗費精力於訴訟上,不如認真賺錢比較實際。而如何使子女扶養費確保得以履行,行政機關有效介入有其必要性。由行政機關先行支付子女扶養費給債權人,再由債權人讓與債權給行政機關,然後由行政機關向債務人催討,如此始可避免弱勢之債權人於照顧子女之同時,仍需進行訴訟,以確保子女受扶養之利益。
目 次:
壹、爭點
貳、解析
一、得否約定離婚後由妻單獨負擔子女扶養費?
二、得否約定一期不給付扶養費視為全部到期?
三、子女扶養費之支付期間應自何時起算?
參、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055、1116 條 (110.01.20 版)
強制執行法 第 4、5-1 條 (108.05.29 版)
家事事件法 第 24、107、190 條 (108.06.1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2378 號 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5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4 號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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