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合法授益行政處分之廢止;除斥期間;利益衡量;行政程序法之補充適用 |
| 中文摘要: |
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之除斥期間,該條是否以及在何等要件下得排除適用,行政程序法本身並未明定,須倚賴法律解釋,始可得知。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566 號解釋對此問題論述細膩、頗具見地,值得肯定。然除非行政專法明定排除適用,或是立法者有意將其定位為封閉性規範,否則藉由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1 款規定,專法所定之特別法定廢止事由仍應納入行政程序法規範架構內,進而同法第 124 條除斥期間規定原則上仍有補充適用之餘地。若欲排除適用,除須有維護重大公益之必要外,除斥期間經過後廢止原行政處分尚須是維護該公益唯一之合義務裁量決定,始具正當性。此等條件是否存在,屬個案判斷之問題,而非制度性之法理推導可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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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問題提出 貳、行政法院裁判 一、事實概述 二、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6 年度訴字第 486 號判決 三、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568 號判決 四、裁判見解綜整 參、評釋 一、法定之合法授益行政處分廢止事由 二、行政程序法第 124 條規定排除適用之要件 三、對系爭事件之思考 肆、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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