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傳染病防治政策及計畫;法規命令;行政規則;規範具體化之行政規則 |
中文摘要: |
指揮中心於 2021 年 2 月訂定〈110 年 COVID-19 疫苗接種計畫〉,將疫苗接種分為三階段,並按接種之優先順序區分 10 類人員,計畫在疫苗數量有限之前提下,逐次推動。其後又於今年 6 月公告「COVID-19 疫苗公費接種對象」,修正前揭計畫中之接種對象與優先順序,惟指揮中心始終未表明其是以何種行政行為形式作成「疫苗接種計畫」與「公費疫苗接種對象」。在接種對象與優先順序之標準迭生爭議之情形下,若不清楚相關規定在規範上的定性,則以之為基礎所作成之後續法律行為的合法性亦將有疑。在此問題意識下,本文將嘗試釐清接種對象及其優先順序規定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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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序說 貳、「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作為法規命令? 一、「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之授權依據何在? 二、附論:「公費疫苗接種對象」是否經合法發布? 參、「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作為行政規則? 一、行政規則之外部效力? 二、「公費疫苗接種對象」作為規範具體化之行政規則? 肆、德國新型冠狀病毒預防接種規則作為法規命令帶來的啟發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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