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肇事逃逸罪;遺棄罪;保護法益;罪刑相當;釋字 777 號 |
中文摘要: |
1999 年本罪制定時,其參考有義務者遺棄罪設計法定刑,不論保護法益是否為生命、身體,皆已處罰過重,更遑論針對在實務操作上經常出現的只危害損害賠償權益的逃逸者。2013 年修法,法定刑則是配合不能安全駕駛罪提高,而根本未對前述法益問題再行思考。縱使釋字 777 號提出「避免對情節輕微個案構成顯然過苛之處罰」、「關於停留現場之作為義務部分,參酌所欲保護之法益,訂定發生事故後之作為義務範圍」的要求,2021 年修法仍對判斷本罪不法核心的保護法益問題保持模糊,而只將致人傷害後逃逸調回 1999 年刑度,致人於死或重傷後逃逸則維持 2013 年刑度,並將與逃逸責任輕重無關的肇事有無過失納入是否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判斷,以致未來仍有修法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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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本罪原始條文的困境 一、1999 年原條文在法益保護的解釋困境 二、火上加油的 2013 年修法 參、釋字 777 號的衝擊 一、解釋要旨 二、肇事文義必須排除無過失的情形 三、法益問題與法定刑輕重的關聯性 四、行政機關的回應草案 肆、新修法的迷思與解釋 一、法條要旨 二、逃逸責任輕重應與事故死傷程度脫鉤 三、無過失肇事人之逃逸未必需要寬縱 四、法益問題與作為義務的關聯性 五、新修法的解釋 伍、結語(仍待再度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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