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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評釋
編著譯者:
陳立夫
出版日期:
2021.09
刊登出處:
台灣/
台灣法律人
/
第 3 期
/101-116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92
下載點數:
64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
;
地籍圖重測
;
地籍測量
;
地籍調查
;
異議複丈
中文摘要:
本文從法律觀點,闡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制度,並擇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聚焦於其爭點所涉之異議複丈議題予以評釋。簡言之,本文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之性質為行政處分。而異議複丈,乃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前之必要先行程序。又,無論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到場指界,均應有權申請異議複丈,但其性質為事實行為;於是,對於地籍圖重測結果不服者,於申請異議複丈後,不問其結果如何,如仍對其不服,均得以重測結果為對象,提起行政爭訟。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
一、事實概要
二、判決要旨
參、判決評釋
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相關概念
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三、本件判決之評釋
肆、結語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6 條 (36.01.01 版)
訴願法 第 4、8 條 (101.06.27 版)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110.01.20 版)
行政訴訟法 第 4、5 條 (110.06.16 版)
土地法 第 34-2、36、38、44、45、46、46-1、46-2、46-3、47、50、59、63 條 (100.06.15 版)
土地法第四十六條之一至第四十六條之三執行要點 第 4、5、15、16 條 (102.02.07 版)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 第 3、6、9-1、10-1、46、69、79、82、83、84、89、161、184、185、187、191、192、198、199、201、213 條 (106.01.09 版)
建築法 第 11 條 (109.01.15 版)
國土測繪法 第 3、4、5、7、10、17、21 條 (96.03.21 版)
相關判解:
釋字第 374 號
最高法院 70 年度台上字第 3889 號 民事
最高行政法院 51 年判字第 226 號 判例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231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96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3 年度裁字第 773 號 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315 號 判決
最高行政法院 108 年度裁字第 862 號 裁定
最高行政法院 92 年度裁字第 1392 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04 年度訴字第 236 號 判決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91 年度訴字第 409 號 裁定
相關函釋:
台內地字第 3408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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