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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地籍測量;地籍調查;異議複丈 |
中文摘要: |
本文從法律觀點,闡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制度,並擇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聚焦於其爭點所涉之異議複丈議題予以評釋。簡言之,本文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之性質為行政處分。而異議複丈,乃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前之必要先行程序。又,無論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到場指界,均應有權申請異議複丈,但其性質為事實行為;於是,對於地籍圖重測結果不服者,於申請異議複丈後,不問其結果如何,如仍對其不服,均得以重測結果為對象,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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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前言 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 一、事實概要 二、判決要旨 參、判決評釋 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相關概念 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三、本件判決之評釋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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