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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析論背信罪之違背任務行為及財產損害-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765 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見解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許恒達
出版日期: 2021.09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 期/141-158 頁
頁  數: 17 點閱次數: 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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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泰美斯法學雜誌股份有限公司
關 鍵 詞: 背信罪違背任務行為功能關聯性財產損害直接性關係
中文摘要: 本文以一則近期最高法院判決為基礎,檢討構成背信罪所要求的違背任務行為及財產損害等要素。依筆者之見,違背任務行為應以行為人受本人委託,而有管理本人財產的權責地位及獨立自主權限,在為本人利益計算的前提下,違反與該權責地位具有功能關聯性的義務;認定財產損害時,若以本人受主管機關裁罰為據,則必須考量裁罰目的與其作成程序,除非裁罰保護本人財產,且其作成不待主管機關個案調查及裁量,否則任何帶來本人財產不利益的罰鍰與背信行為之間欠缺直接性關係,不得計入財產損害。
目  次: 壹、導論
貳、本案事實、法院見解及核心爭議
一、本案事實
二、歷審法院見解
三、案例爭點分析
參、背信罪之行為不法:受託處理財產事務而違背任務的解釋
一、行為人資格與財產照料義務
二、違背任務行為與財產照料權責的功能關聯性
三、小結:本案犯行要件的審查
肆、背信罪之結果不法:財產損害的解釋
一、他人介入事由所生之財產損害?
二、損害肯定說
三、個別判斷說
四、本文見解
五、小結:本案結果要件的審查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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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恒達,析論背信罪之違背任務行為及財產損害-評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5765 號刑事判決及其歷審見解,台灣法律人,第 3 期,141-158 頁,2021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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