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不當得利;權益歸屬說;在權益侵害型不當得利;無權占用土地;受有利益;受有損害 |
中文摘要: |
房屋無任何正當權源座落在土地上,房屋所有人構成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使用土地的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土地所有人得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應無爭議。問題是,房屋所有人若再將房屋出租並交付於承租人占用,此時承租人占用房屋同時,是否亦占用房屋所座落的土地?土地所有人是否亦得以房屋承租人無法律上原因受有使用土地的利益,致土地所有人受有損害為由,另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此項問題,尤以土地所有人已依民法第 179 條規定,請求房屋所有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獲得勝訴判決確定並已受領給付後,再依同條規定,另外請求房屋承租人返還相當於土地租金的不當得利時,問題顯得更為困難。類此問題,涉及不當得利法上受益人「受有利益」、「致」受損人「受有損害」等要件應如何解釋適用的問題。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上字第 1938 號判決,涉及此等問題,可作為討論基礎。該號判決中, 最高法院與原審法院見解不同,值得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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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問題說明 貳、案例事實 參、法院見解 一、原審法院見解 二、最高法院見解 肆、裁判簡析 一、一方受有利益 二、致他方受有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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