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遺囑信託;資產規劃;律師問卷調查;特留分;自益信託 |
中文摘要: |
高齡期的資產規劃業務有相當前景,但法律人參與較為有限。筆者對 1,449 位律師進行問卷調查,近三年有辦理資產規劃業務的律師約占 1/4。此些律師中,九成使用過遺囑,但僅二成有信託之經驗,其中只有 1/3 接觸過遺囑信託(占全體律師人數的 1.5%)。本文以台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家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為例,指出地政士、律師、法官猶疑系爭信託之定性,並將遺囑信託誤為自益信託。愈來愈多的被繼承人不希望直接將遺產的所有權分配給繼承人,此際遺囑信託將是強大的工具。法律人必須正確定性遺囑信託並妥善解釋適用,才能平衡被繼承人支配遺產的願望與繼承人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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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逐漸增加的資產規劃(Estate Planning)需求 貳、律師參與資產規劃之調查研究結果 一、有資產規劃經驗之律師 二、使用何種資產規劃手段 三、資產規模 四、資產規劃用的信託內涵 參、從法院判決看法律人與遺囑信託的距離 一、宋一郎信託案 二、評析 肆、小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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