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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資產規劃與遺囑信託-從問卷與法院判決觀察法律人的態度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黃詩淳
出版日期: 2021.09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 期/32-47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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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黃詩淳
關 鍵 詞: 遺囑信託資產規劃律師問卷調查特留分自益信託
中文摘要: 高齡期的資產規劃業務有相當前景,但法律人參與較為有限。筆者對 1,449 位律師進行問卷調查,近三年有辦理資產規劃業務的律師約占 1/4。此些律師中,九成使用過遺囑,但僅二成有信託之經驗,其中只有 1/3 接觸過遺囑信託(占全體律師人數的 1.5%)。本文以台灣高等法院 108 年度家上字第 393 號民事判決為例,指出地政士、律師、法官猶疑系爭信託之定性,並將遺囑信託誤為自益信託。愈來愈多的被繼承人不希望直接將遺產的所有權分配給繼承人,此際遺囑信託將是強大的工具。法律人必須正確定性遺囑信託並妥善解釋適用,才能平衡被繼承人支配遺產的願望與繼承人的保障。
目  次: 壹、逐漸增加的資產規劃(Estate Planning)需求
貳、律師參與資產規劃之調查研究結果
一、有資產規劃經驗之律師
二、使用何種資產規劃手段
三、資產規模
四、資產規劃用的信託內涵
參、從法院判決看法律人與遺囑信託的距離
一、宋一郎信託案
二、評析
肆、小結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黃詩淳,資產規劃與遺囑信託-從問卷與法院判決觀察法律人的態度,台灣法律人,第 3 期,32-47 頁,2021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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