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包租代管;社會住宅;租稅優惠;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營業稅 |
中文摘要: |
本文之法人房東定義,僅指從事住宅租賃業務之法人住宅所有權人,不包含包租業者因包租成為法人出租人,亦不包含政府機關等公法人出租人。對此法人房東配合政府之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並依申請免徵營業稅,遭稅捐機關要求補繳先前將租賃住宅登記為固定資產所退還的溢付營業稅額。租稅優惠美意於實務執行面卻遇到法規障礙,不僅無法利用優惠,甚至可能會產生稅法上的懲罰效果。故本文即在探討其相關法規解釋及執行面政策探討,並且試圖提出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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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案例事實 貳、社會住宅包租代管的營業稅優惠 一、社會住宅包租代管之營業稅優惠 二、營業稅申報方式 三、補繳已退還的固定資產之溢付營業稅 四、溢付營業稅扣抵銷項稅額 參、住宅法免徵營業稅之爭議問題之試解 一、免稅租金收入應該如何申報? (一)租賃住宅包租業轉租個人住宅供自然人居住使用課徵營業稅之相關規定 (二)文化藝術事業減免營業稅及娛樂稅辦法 (三)非金融業之營業人,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 (四)小結 二、是否應放棄適用免稅? 肆、政策建議及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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