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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著作人應保留手稿或歷程等足資證明創作之證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湯舒涵
出版日期: 2022.01
刊登出處: 台灣/理律新知111 年 1 月號/13-1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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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理律法律事務所 授權者指定不分配權利金給作者)
關 鍵 詞: 足資證明創作之證據原創性舉證責任
中文摘要: 著作權法所謂之「原創性」者,包括原始性與創作性。原始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而非抄襲或剽竊而來。創作性係指該創作足以表達著作人之思想、感情,且與先前存在之作品,具有可資區別的變化,足以表現創作人之個性及獨特性而言。實務上對於原告主張著作權者,如該原告未能就該著作是否為其創作?或如何符合著作權法之要件?提出詳實說明暨證據,法院即可能會認為原告未就「原創性」盡舉證責任。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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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舒涵,著作人應保留手稿或歷程等足資證明創作之證據,理律新知,111年1月號,13-14頁,2022年0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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