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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無因債權契約之原因關係不存在
編著譯者:
陳聰富
出版日期:
2022.04
刊登出處:
台灣/
月旦法學雜誌
/
第 323 期
/59-71 頁
頁 數:
13
點閱次數:
475
下載點數:
52 點
銷售明細:
授 權 者:
陳聰富
標 籤:
基本資料
相關資料
關 鍵 詞:
無因債權契約
;
債務約束
;
債務承認
;
無因性理論
;
不當得利
中文摘要:
通說認為,無因債權契約包含債務約束與債務承認,但本文認為,二者本質相同,僅為表述方法不同而已,並無區別之必要。又無因債權契約與其基礎法律關係,適用無因性理論,前者之效力,不受後者之影響。惟如無因債權契約之基礎法律關係不存在時,債權人依據無因債權契約取得之債權,即因欠缺法律上原因,而構成不當得利。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廢止債權,以免除其債務;於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時,債務人得主張惡意抗辯而拒絕給付。
目 次:
壹、序言
貳、無因債權契約之意義與功能
參、法律行為之原因與無因性理論(抽象原則)
肆、原因行為不存在:不當得利法則之適用
伍、最高法院判決評釋
陸、結論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1、72、87、125、127、144、148、153、320、408、737 條 (110.01.20 版)
票據法 第 13 條 (76.06.29 版)
公司法 第 23、193 條 (110.12.29 版)
相關判解:
最高法院 100 年度台簡上字第 13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聲字第 212 號 民事裁定
最高法院 105 年度台上字第 1064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1110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02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簡上字第 1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88 年度台上字第 1189 號 民事判決
最高法院 92 年度台上字第 2061 號 民事判決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由無因債務承認契約談無因行為與其原因之關係-以臺灣高等法院 102 年度重再更(一)字第 1 號民事判決及其歷審判決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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