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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評釋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陳立夫
出版日期: 2021.09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3 期/101-116 頁
頁  數: 16 點閱次數: 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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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陳立夫
關 鍵 詞: 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地籍測量地籍調查異議複丈
中文摘要: 本文從法律觀點,闡述重新實施地籍測量(地籍圖重測)制度,並擇定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聚焦於其爭點所涉之異議複丈議題予以評釋。簡言之,本文認為地籍圖重測結果之性質為行政處分。而異議複丈,乃土地所有權人對重測結果不服,提起行政救濟前之必要先行程序。又,無論重測地籍調查時,土地所有權人是否到場指界,均應有權申請異議複丈,但其性質為事實行為;於是,對於地籍圖重測結果不服者,於申請異議複丈後,不問其結果如何,如仍對其不服,均得以重測結果為對象,提起行政爭訟。
目  次: 壹、前言
貳、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
一、事實概要
二、判決要旨
參、判決評釋
一、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相關概念
二、重新實施地籍測量之法律性質與救濟
三、本件判決之評釋
肆、結語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相關論著:
陳立夫,重新實施地籍測量-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331 號判決評釋,台灣法律人,第 3 期,101-116 頁,2021年0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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