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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刑事準備程序有關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兼論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之證據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吳燦
出版日期: 2022.03
刊登出處: 台灣/月旦裁判時報第 117 期/5-1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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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 權 者: 吳燦
關 鍵 詞: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爭點整理證據裁定
中文摘要: 本文就刑事準備程序有關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說明修法前未有「證據裁定」明文之實務作為,及增訂此一規定後實務應有之思維,期以拋磚引玉,「落實」刑訴法有關準備程序之規定,有效妥速審結案件。作者指出,現行刑訴法雖無證據裁定之明文,但依司法院訂頒之「審判例稿」,或前述一審法院所為「書面裁定」之先行,已具證據裁定之實,得以貫徹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之法效。
目  次: 壹、前言
貳、證據能力之有無應於準備程序先行確認
一、準備程序之功能與作為
二、準備程序先行確認證據能力之依據
參、證據能力有無之調查與判斷
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之爭點整理
(一)有關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方式
(二)「有爭執」及「不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彙總分類
二、對證據能力「有爭執」之證據調查
(一)得否由受命法官調查及調查範圍
(二)檢察官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
三、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一)應留待合議庭評決判斷
(二)合議庭判斷時點
肆、有罪判決書並無應記載證據能力之規定,不應於辯結後再評決
一、司法院關於判決書證據能力說明之簡化
二、無罪判決應否記載證據能力之論戰
伍、合議庭至遲應在審判期日開始調查證據前評決,始合乎現行法規定
一、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前,由審判長宣示評議結果及理由,記明筆錄
二、審判期日前,合議庭以書面裁定為之
陸、刑訴法修正草案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裁定
柒、結語
相關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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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燦,刑事準備程序有關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兼論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之證據裁定,月旦裁判時報,第117期,5-18頁,2022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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