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 鍵 詞: |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爭點整理;證據裁定 |
| 中文摘要: |
本文就刑事準備程序有關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說明修法前未有「證據裁定」明文之實務作為,及增訂此一規定後實務應有之思維,期以拋磚引玉,「落實」刑訴法有關準備程序之規定,有效妥速審結案件。作者指出,現行刑訴法雖無證據裁定之明文,但依司法院訂頒之「審判例稿」,或前述一審法院所為「書面裁定」之先行,已具證據裁定之實,得以貫徹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之法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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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次: |
壹、前言 貳、證據能力之有無應於準備程序先行確認 一、準備程序之功能與作為 二、準備程序先行確認證據能力之依據 參、證據能力有無之調查與判斷 一、證據有無證據能力之爭點整理 (一)有關證據能力意見之處理方式 (二)「有爭執」及「不爭執」證據能力之證據彙總分類 二、對證據能力「有爭執」之證據調查 (一)得否由受命法官調查及調查範圍 (二)檢察官應負實質的舉證責任 三、證據能力有無之判斷 (一)應留待合議庭評決判斷 (二)合議庭判斷時點 肆、有罪判決書並無應記載證據能力之規定,不應於辯結後再評決 一、司法院關於判決書證據能力說明之簡化 二、無罪判決應否記載證據能力之論戰 伍、合議庭至遲應在審判期日開始調查證據前評決,始合乎現行法規定 一、審判期日調查證據前,由審判長宣示評議結果及理由,記明筆錄 二、審判期日前,合議庭以書面裁定為之 陸、刑訴法修正草案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裁定 柒、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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