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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權;死後人格保護;慰撫金;意思決定自由權 |
中文摘要: |
依殯葬管理條例之規範意旨,死者遺族並無於特定公有土地土葬之權利,故高雄市政府逕行予以遷葬時,死者遺族並無所謂其遷葬之自主決定權受侵害可言,蓋其若不同意遷葬,高雄市政府本得依公權力執行之。死者遺族至多主張,其對遷葬有偏好之儀式,然如此是否足以支持其人格權主張,則深有疑問。從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歸納出三項人格利益保護之類型:人格發展之基礎、人格發展之成果及人格特徵,三者客觀上均與人格自由發展間存在緊密之關聯。死者遺族對於遷葬儀式之偏好,客觀上難以認其與人格自由發展緊密相關,故其既不得以「自由」受侵害,亦不得以「其他人格法益」受侵害為由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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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概論與問題提出 一、社會民情與遺體處理之法律評價 二、人格權在臺灣侵權法上的關鍵角色 三、問題提出-遷墓之自由決定權作為人格權? 貳、死者遺族之人格權侵害 一、人格權作為一項概括條款-方法論上之問題 二、德國法之經驗:一般人格權 (一)德國實務之發展 (二)劃定人格權之適當範圍之方法與途徑:三種基本觀點 三、臺灣法上的人格權 (一)臺灣民法上人格權之內涵 (二)意思決定自由作為一項人格權? 四、遷葬意思決定自由作為一項人格權? (一)殯葬管理條例第 41 條無法作為建構遷葬意思決定自由之人格權的依據,從而無法該當於受侵權法及國家賠償法保護之「權利」 (二)家屬關於遷葬並無意思自主決定權可言,更非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之「自由」 (三)「遷葬之意思自主決定」並非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之「其他人格法益」 參、死者之人格保護 一、淺論死後人格保護 二、在本案之適用 伍、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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