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羈押原因;串供或滅證之虞 |
中文摘要: |
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2 款就羈押之要件,以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為前提,將「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做為羈押的原因之一,長期以來的實務運作,卻因欠缺具體的操作標準,難以避免恣意解釋或悖離制度目的的疑慮。本裁定做成時間雖已逾 6 年,其一方面針對此款羈押事由提出細膩的檢驗標準,更以「有事實足認」被告仍有勾串共犯、證人以求翻異先前不利於該被告之供述,或偽造有利於己之證據之虞者,作為存在隱滅罪證可能性的限制,方向上自值贊同。本文亦以此為據,期能對以串供或滅證做為羈押事由的操作,提供更清晰的解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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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案例事實 裁判摘要 實務簡評 壹、問題之提出 貳、串供滅證之虞的判斷標準 一、日本模式 二、德國取徑 參、以串供滅證做為羈押事由評析 肆、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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