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房屋買賣;自殺;物之瑕疵;侵權責任;契約責任 |
中文摘要: |
於房屋內自殺死亡造成房屋的價值減損,在過去實務上的爭議有三點:(1)於房屋買賣時是否構成物之瑕疵?(2)自殺之行為人對房屋所有人是否成立侵權責任,其依據為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或後段?(3)若承租人於租賃之房屋中自殺,是否為反其契約義務?若自殺之行為人非承租人,而係經承租人同意其使用該房屋之人,承租人是否應依民法第 433 條負擔契約責任?而本文所探討之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2499 號判決之重要性即在於就以下二點表達意見:(1)行為人對於房屋所有人是否應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後段負侵權責任?(2)承租人是否應依民法第 433 條規定為行為人之行為負擔賠償責任?值得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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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
壹、法律事實 貳、法院判決內容摘要 參、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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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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