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配偶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損害賠償;贍養費 |
中文摘要: |
我國法中本無所謂配偶權的要件,即使認為不適合以民法第 184 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負損害賠償責任來求償,也可以嘗試用後段的「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式加損害於他人」來作為求償基礎。另外,我們也需要來談一下贍養費。現行法將贍養費定義為一種扶養義務的延伸,但這種定義並不符合現代多數家庭為雙薪、且女性承擔大部分育兒照護家務勞動的現實。婦女新知所推出的一系列就贍養費改革的建言,重新定義贍養費是「彌補弱勢配偶對於婚姻生活貢獻所導致的工作能力減損」;至於贍養費的請求數額,除了考量贍養權利人的需要狀況以及贍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以外,就婚姻存續期間、弱勢配偶的工作能力減損情形、因應就業所需支出之教育訓練費用或是贍養義務人本身是否須負擔過重的扶養責任等因素,都必須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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