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 鍵 詞: |
押金設算息;押租金;租稅法定;租賃契約;讓與擔保 |
中文摘要: |
租賃契約之押金性質由於未有法律明文規定,在過去物權法定主義的歷史中,分別由立法、司法及行政機關,各自演繹出不同的定性及適用邏輯。立法機關認為,押金是租賃契約之對價且押金收取與押金運用是分別二事,不構成重複課稅;司法機關認為押金契約與租賃契約是可分別處理的二契約聯立契約,且押金是讓與擔保契約的擔保物或消費借貸契約的借款,並非租賃契約的對價;稅捐行政機關認為押金是租賃契約之對價,但押金運用產生所得並申報,得免除押金設算息。目前押金設算息的執行實務中,若依立法機關意旨執行,則應全面擬制實際上當事人並未收取之利息。而即使繳納押金設算息,而押金之運用若產生收益,仍然必須繳納所得稅及營業稅。稅捐行政機關以行政函釋解釋,納稅人得申報押金運用所得,以免除押金設算息的稅捐減免規定似違反立法理由及租稅法定原則。
|
目 次: |
壹、押金設算利息收入之相關規定 一、押金設算利息收入之法源 二、押金設算息於營業人之計算 三、押金設算息之紀錄方式 貳、押金與押金設算息之法律性質 一、從立法看押金設算息 二、從司法看押金契約與租賃契約關係 三、從稅捐機關解釋看押金設算息 四、總結
|
相關法條: |
 |
相關判解: |
 |
相關函釋: |
 |
相關論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