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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著名稱:
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972 號刑事裁定
文獻引用
編著譯者: 薛智仁
出版日期: 2022.03
刊登出處: 台灣/台灣法律人第 9 期/192-2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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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鍵 詞: 自行迴避聲請迴避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有偏頗之虞
中文摘要: 隨著立法院在 105 年 5 月 27 日增訂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此一解釋結果受到局部修正。該條第 1 項規定:「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分設刑事強制處分庭,辦理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案件之審核。但司法院得視法院員額及事務繁簡,指定不設刑事強制處分庭之法院。」第 2 項又規定:「承辦前項案件之法官,不得辦理同一案件之審判事務。」此一規定考量審核強制處分聲請的法官可能對於案件產生預斷,禁止其參與本案之審判,以維護法官中立性。如此一來,偵查中審核強制處分聲請之法官,雖然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7 條第 8 款自行迴避同一案件之審判,卻依據法院組織法第 14 條之 1 第 2 項不得參與同一案件之審判,產生與自行迴避事由相同的效果。
目  次: 壹、問題背景
貳、本案事實
參、裁定要旨
一、法官迴避之憲法依據
二、「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自行迴避事由
三、「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之審核」之自行迴避事由
四、「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聲請迴避事由
肆、裁定簡評
一、法官迴避事由之法律體系
二、適用「曾參與前審之裁判」之自行迴避事由?
三、類推適用「偵查中強制處分聲請之審核」之自行迴避事由?
四、適用「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聲請迴避事由
伍、結論
相關法條:
相關判解:
相關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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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智仁,曾參與前審「裁判」之法官迴避事由-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抗字第 1972 號刑事裁定,台灣法律人,第 9 期,192-202 頁,2022年0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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